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义工干部履职 管理办法
来源:本站 作者: 发布时间:2026-01-07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义工干部履职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义工干部履职行为,压实岗位责任,强化担当意识,保障分会各项慈善工作高效、有序推进,结合公益组织工作特性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会聘任的全体义工干部,包括各职能小组负责人及专项工作负责人。

第三条 义工干部须自觉服从分会工作安排,严格履行岗位职责,主动践行公益使命。对因个人履职不到位,导致分会工作延误、任务推进受阻或产生不良影响的,依规予以教育、整改和岗位调整。

第二章 履职失责情形认定

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一次履职失责:

1. 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会或所在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;

2. 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,影响部门整体工作进度;

3. 工作态度消极懈怠,经提醒后仍无明显改进;

4. 因个人工作疏漏,给分会声誉或工作开展造成负面影响。

第三章 教育管理与岗位调整措施

第五条 实行分级管理、递进整改的工作机制,具体措施如下:

1. 初次失责处理

义工干部发生一次履职失责行为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,同时报分会纪检监督组介入,对其开展政治教育与纪律警示谈话,责令提交书面检讨及整改承诺书,限期整改到位。

2. 两次失责处理

义工干部累计发生两次履职失责行为,视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干部职务。对其实施停职整顿,撤销义工干部职务,降为普通会员,进入为期3个月的考察期(考察期间内取消一切义工干部福利及待遇,如果在考察期内无问题可以再次提交秘书组审核,秘书组通过后重新恢复义工干部身份及福利待遇);取消其年度评优评先资格,并在分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,明确整改要求与期限。

3. 三次及以上失责处理

义工干部累计发生三次及以上履职失责行为,由分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,予以免职,正式降为普通会员;情节严重、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,由分会理事会审议后,按程序劝退。

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监督

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义工干部履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,需如实记录干部履职表现,及时上报失责情况,严禁瞒报、漏报。

第七条 分会纪检监督组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,对包庇失责人员、阻碍整改工作的相关责任人,一并进行约谈教育并督促整改。
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舟山市慈善总会同心互联网分会秘书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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